国家为稳定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发放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等等,这些补贴对于困难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能有效减少困难企业的运营成本压力。那么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认证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条例。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一)范畴与条件。本文所指的困难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尤其是在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推进中遇到暂时性困难、与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紧密关联的企业,可按国发〔2018〕39号、人社部发〔2019〕23号、湘政发〔2018〕30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包括两类:
1.受经贸摩擦冲击的对外贸易企业。以国家部委提供的所辖区企业参考名单(已发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基础,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2017年正常盈利、2018年较2017年净利润总额下降30%以上;(2)2019年以来连续出现亏损6个月以上。
2.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立足本地传统产业和优势资源、有助于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的其他类型困难企业。
同时,给予扶持的困难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方向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环保要求。
2.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的裁员率可按照其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的裁员率可按照其他社会保险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或根据其企业上年度劳动合同解除情况与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总人数比较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月数在36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即可将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纳入。
(二)认定程序。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管理或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参保地进行认定,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按照属地管理进行认定。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保、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变化、资金承载能力和区域经济特点,根据以上基本条件要求,共同研究制定所辖区域内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及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具体的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自愿向参保地或所属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
2.部门联合认定。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所辖区困难企业认定。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实困难企业依法参保、裁员、欠费补缴等情况,将企业名单推荐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审核认定依据。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委托给企业注册地认定,相关情况由省就业服务中心提供至注册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审核认定依据,其失业保险相关补贴由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市县审核。各市州、县市区困难企业认定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省级备案。各市州、县市区确认的困难企业名单,应于认定后15日内以市州名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